父母
離婚后孩子誰是孩子的監護人
離婚后,父母仍然是孩子的監護人。如果父母由于某種原因不能夠擔任監護人,父母可以把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行使,但在法律性質上父母仍是法定監護人,在委托監護的情況下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如果受托人確有過錯的,由受托人和監護人一起承擔連帶責任。如果監護人與受托人之間有協議的,從其協議,但是協議的內容不能對抗被侵害的權利人。被侵害的權利人仍然可以要求監護人承擔責任,監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基于其跟受托人之間的
合同約定,把責任轉由受托人承擔。父母
離婚的情況下,父母仍然都是孩子的監護人。夫妻
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如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律規定由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只有在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情況下,才由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與其共同承擔民事責任。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一要自己愿意,二要單位同意)(4)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注意:第一,在這種情況下,第(1)(2)中的人員擔任監護人是其法定義務;第二,第一順序的優先于第二順序的,同一順序的平等,通過指定監護人的方式確定;第三,第二順序中只包括兄、姐,而不包括弟、妹。指定監護指定監護是指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時,由監護權力機關指定的監護。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
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先有單位來指定,對單位指定不服的,才能夠訴至法院。也就是說單位的指定是法院的裁決的前置程序。)我國法律上對于父母
離婚后孩子,孩子的監護人的有著相關的條例規定。孩子的第一監護人就是自己的親生父母,無論父母是否
離婚,父母都還是孩子的第一監護人,除非父母雙方協商將監護權交給對方或者其他有著資格的人,對于
離婚來講,
撫養權一直都是父母雙方爭執點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