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
專利法》規定,授與
專利權的發明創造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實用性是指:一、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即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任何一種工業部門都能夠制造、使用;二、該發明創造能夠產生積極效果,即該發明創造或者實用新型應當是先進的產品,或者是先進的技術,運用于生產實踐具有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能夠推動社會的文明和進步。 實用性不能以該發明創造或者實用新型的創造過程、目的為標準,也不能以該發明創造或者實用新型是否已實施為標準。 判斷發明創造和實用新型應當遵循下列二項基本原則: 一、以申請日提交的說明書、附圖、權利要求書所公開的整體技術內容為依據,不能只依據權利要求書內容為依據; 二、該發明創造或者實用新型能否實施,要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不能實現為準,也就是說,該發明創造或者實用新型,以能否在工業上制造和使用的標準,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準確運用、實現其技術為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