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賭博的法律沖突
在賭博合法化的國家或地區,網絡賭博也是合法的。如在加勒比海地區,只要進行注冊并加設服務器即可進行網絡賭博。相反,在禁賭的國家或地區,正加大力度打擊網絡賭博違法犯罪活動。網絡賭博的法律沖突問題,也就是同一網絡賭博行為在賭博合法國家或地區與禁賭國家或地區之間的法律性質博弈,可以引出以下幾個問題。
首先,我國刑法域內效力之實現。我國刑法第6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據此,凡在我國境內設立網絡賭場、聚眾網絡賭博或以網絡賭博為業的,無論賭徒何許人,均適用我國刑法。刑法第6條第3款規定:犯罪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因此,對網絡賭博服務器架設在我國境外,而賭博指令行為發生在我國境內的,應該按照我國法律論處。因為,下注的指令是在國內的電腦上完成的,這一指令就是一個完整的行為,而輸贏以及其后的實際交易只是一個結果。
其次,我國刑法域外效力之部分實現。這一部分實現的依據為我國刑法第7條第2款,其規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也就是說,前述兩類人員在我國境外進行網絡賭博犯罪活動的,應依照我國刑法論處。
余下的就是刑法的真空地帶,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我國公民(排除上述的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我國境外進行網絡賭博犯罪活動的,可以不予追究。理由為,我國刑法第7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而我國賭博罪的最高處刑為3年有期徒刑。二是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外進行網絡賭博的,不能適用我國刑法。我國刑法第8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照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而我國賭博罪的最高處刑為3年有期徒刑,更何況我國領域外的一些國家和地區不認為網絡賭博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