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國行政
拘留不交罰款不放人?
公安機關作出罰款決定,被處罰人應當自收到
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被處罰人未在上述規定期限內繳納罰款的,作出
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查封、扣押的被處罰人的財物拍賣或者變賣抵繳罰款。拍賣或者變賣的價款超過罰款數額的,余額部分應當及時退還被處罰人。不能采取上述措施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
依法加處罰款超過三十日,經催告被處罰人仍不履行的,作出
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
執行。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三條。
行政
拘留是一種重要的也是常見的
行政處罰的種類。行政
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
行政處罰。
行政
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
行政處罰,通常適用于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因此法律對它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序均有嚴格的規定。行政
拘留裁決權屬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
拘留決定宣告后,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
執行行政
拘留。行政
拘留不同于刑事
拘留和司法
拘留。
一般當事人在由于違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而被行政
拘留的一般不會留下前科,這是區別于刑事處分的重要和要素。
但當事人如果超過16歲被處以行政
拘留在當地公安機關留下案底,如果5年內再次因違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而被處以行政
拘留的處罰會加重處罰。
行政
拘留案底在公安機關長期保存,可以查詢,對報考公務員以及特殊部門雇員的當事人的政審環節可能造成不利影響。
二、行政
拘留的特征
1、行政
拘留是一種嚴厲的
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
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
2、行政
拘留不同于刑事
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范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采取的懲戒措施;后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采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3、行政
拘留不同于司法
拘留。后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行政
拘留不同于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機關采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5、行政
拘留與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判處的一種刑罰
行政
拘留不同于刑事
拘留,只是暫時限制人生自由15日以內,這僅僅是對于違法行為的懲治,如果行政
拘留期間不交罰款肯定是不會放人的。如在一定有繳納期限未交款,超過期限加收滯納金,如仍然拒不繳納,公安機關可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訴,強制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