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醉駕開庭需要帶手銬嗎?若醉駕者屬于嚴重的刑事犯罪,則在押解時必須要戴手銬,入庭后
執行起來視具體案情的嚴重程度和現實危險性來定。如果入庭開審后確定其危險性不大,即不會危害法庭安全,一般在開庭時解除戒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十三條:刑事在押被告人或
上訴人出庭受審時,著正裝或便裝,不著監管機構的識別服。人民法院在庭審活動中不得對被告人或
上訴人使用戒具,但認為其人身危險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一)抓獲違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
執行逮捕、
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二、醉駕的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第二款、第四款規定:(一)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二)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2010年4月1日啟用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中規定,飲酒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一次性扣12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于醉酒駕駛者,處15日以下
拘留,暫扣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駕駛證,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行為人明知酒后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后繼續駕車沖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每一個犯罪都有它應得的下場,但是對于不同程度的犯罪,也有相應的懲罰制度。醉駕最容易造成嚴重事故,所以在庭審上也應對其進行不同程度的拷押,對罪輕者,可從輕發落;對重罪者要堅決嚴懲不貸,絕不姑息,讓他長記性知道事情的嚴重性,要讓犯罪者知道生命的可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