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怎樣繼承?土地使用權繼承指公民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遺囑取得死者生前享有的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繼承人除繼承土地的使用權外,其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也隨之得到繼承。1、土地使用權證不可以改成去世的人的名字。根據(1995)國土[籍)字第26號文頒布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26條關于“土地使用權確定給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和個人”,而死人不會“直接使用”,所以土地局換證時疏于查實登記人是否是“直接使用土地的個人”。2、如果死者生前使用某片國有土地,其死后的土地使用權是可以繼承的。國務院1990年5。19發布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8條:依照本條例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其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二、國有土地使用在繼承法中有相關規定嗎在繼承法中,對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規定是有的,土地使用權作為個人承包的財產權,可以由繼承人依法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四條 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
合同辦理。而國務院1990年5.19發布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8條:依照本條例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其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三、土地承包經營權能繼承嗎隨著經濟的發展,農民收入的不斷提高,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正在日益減弱,并且伴隨著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土地承包經營權越來越成為農民可以實際支配的一項財產權利。允許土地承包權的繼承,不僅能有效地保護農民的合法財產權益,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和對承包地投入的連續性和持久性,也將極大地推動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有利于明晰農村土地產權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完全否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或者部分否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的觀點,都是與現實需求不相適應的,并且造成了對相應繼承人繼承權的剝奪。我國的法律已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以轉讓、轉包等形式進行流轉,如果法律不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或者只允許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那么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前,被繼承人將其承包的土地依法以轉讓、轉包等形式流轉給其繼承人,或將流轉所獲收益由其繼承人繼承,那么將達到與繼承同樣的效果,使相關法律規定行同虛設。《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的,其應得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該條的客體主要是指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土地,即現行法律承認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國有土地的使用權作為公民的一項財產權利,是可以通過流轉等方式實現繼承的,但是在土地使用權的繼承的問題上,由于繼承關系導致的土地使用權不明等現象還是很多的,所以不論是政府還是個人都要在土地使用權的繼承上做好相關的程序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