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證書處進行公證,所使用的是公證處的計算機,計算機在進行公證之前不為公證申請人所控制,因此無法預先在計算機中進行技術處理,如果在其他地點進行,將在訴訟中面臨被否定公證書效力的可能。
如何具體看待這個問題,應當從技術層面舉例說明。一個網絡
著作權侵權的案件,敗訴最致命的原因就是因為該公司對侵權頁面的進行公證的時候,是在其公司內部進行的。
公證時必須清楚記載上網的方式和具體過程,否則很有可能遭到對方律師的質疑。隨著技術的不斷發展,以及互聯網技術的普及,公證機關也經歷了從撥號上網到寬帶接入的轉變。
在網絡數字化時代,手稿已不復存在,要證明創作在先非常困難,通常會依據發表在先推定創作在先,因此作品發布的時間至關重要。
我們都知道作品可以通過登記來證明權屬狀態,但登記僅僅是一個初步證據,其本質作用也是為了證明其對外發表的時間。因此,在網絡、軟件
著作權糾紛案件中,有相當大一部分網絡案件的公證目的是為了證明自己的作品發表在先,因此對發表時間的記錄已經成為了網絡公證的一項重要任務。
在進行非網頁公證時,應當由專業技術人員陪同。這是由于網絡
知識產權公證時常會設計到計算機代碼,程序的
保全,非技術人員無法準確把握
保全的范圍和內容,同時在遇到技術故障時無法準確及時地獲取需要的證據,因此聘請專業技術人員陪同前往可以避免
保全證據的準確和及時。在實踐中,因為沒有專業技術人員陪同而未能
保全到需要的程序或代碼而最終導致案件敗訴的事例時有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