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據不足國家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如果采取了超時限的
拘留措施或者采取了
逮捕的強制措施,證據不足不
起訴的,可以請求國家賠償: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
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
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
拘留措施,但是
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
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二)對公民采取
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
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
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
執行的;(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二、國家賠償法基本原則是怎么規定的?國家賠償的計算標準,是指國家支付賠償金賠償受害人損失時適用的標準。由于國家侵權損害的類型多種多樣,損害造成的結果也各不相同,設定一個計算標準顯得特別重要。但是如何確定賠償的標準,卻是一個較為復雜的問題。縱觀世界各國,在賠償標準上大致奉行三種不同的原則,即懲罰性原則、補償性原則、慰撫性原則。1、懲罰性原則。指賠償額度標準對侵害主體應具有懲罰性。侵權主體除向受害人補足其實際損失的費用外,還應支付額外的費用,這種額外的費用實際上已超出了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帶有懲罰的性質。2、補償性原則。指賠償額以能夠彌補受害人所受的實際損失為限。即支付賠償費用是為了使受害人恢復到受到侵害之前的狀態。3、慰撫性原則。這一原則認為國家賠償不可能對受害人的實際損失作完全充分的救濟,國家機關本身的性質和特征決定國家賠償只宜作象征性的撫慰,賠償額只能限制在實際所受損失額的范圍之內,雖應盡可能予以賠償,但并不一定要進行完全充分的彌補。 我國國家賠償法在確定賠償標準時,既考慮使受害者的損失能夠得到適當彌補,又考慮國家的經濟和財力狀況,最終以慰撫性原則作為國家賠償標準。現在司法部門審理的每一起案件相對來說證據都是比較充分的,這種證據不足直接就給定罪判刑了的,或者說檢察機關在審查案件的時候也沒有發現這種情況,也直接提起了訴訟,隨后是經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證據不足的案件,是在過去我國法制建設還不太完善的情況下發生過,但申請人可能因為自己收集證據太困難,遲遲無法獲得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