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沒
離婚同居算重婚罪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
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法復[1994]10號),是這樣表述的: 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
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
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可見,該解釋只要求具備“以夫妻名義
同居生活的”,至于該
同居是否是為法律所承認的“事實婚姻”,并不妨礙構成重婚罪。“以夫妻名義”是不是要求男女雙方須以“丈夫”、“妻子”相稱?實踐中,不少重婚案件當事人根本不以夫妻相稱,而是以親友、秘書甚至保姆的名義共同生活,企圖規避法律的制裁。所以一般認為“以夫妻名義”不能僅僅從當事人雙方的相互稱謂來把握,這只是一個次要的方面。 關鍵的是要從當事人雙方的客觀行為來分析判斷。具體說來,要看雙方當事人是否在一起吃住,是否共同勞動、共同生產,是否有
同居生活,
同居生活的時間長短,是否生育子女,是否有類似夫妻間的扶養扶助行為,相互是否履行夫妻間的其它義務。如果具有上述行為,即使當事人相互之間不以“丈夫”、“妻子”相互稱謂,也是足以認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二、哪些情況屬于重婚A、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B、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以夫妻名義
同居生活的;C、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時以以夫妻名義
同居生活的;D、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名義
同居生活的,后又與他人登結婚;E、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
同居生活的。在這四種情形中,后兩種情形中的當事人雖然沒有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精神仍構成了重婚。實踐中,有的人可能與配偶
離婚不成,但此時卻已經在外面有了喜歡的人。于是乎,就會在沒有
離婚的情況下,就離家出走與自己喜歡的人在外面共
同居住生活,也就是開始了
同居生活。但其實這樣的行為,并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還要區分實際的情況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