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責任事故法律責任是什么?《刑法》第335條規定:“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條例》第55條規定:“
醫療機構發生
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
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
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對發生
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并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二、
醫療事故處理程序是什么?1、一旦發生
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發生后1年之內提出
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后或收到尸檢報告單后15天內提出
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其中尸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后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3、
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
起訴。4、雙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
起訴。綜上所述,很多
醫療事故的發生,和
醫療人員不作為有關,其面臨處分、警告及開除的行政責任。如果情節嚴重,還可能構成犯罪,檢察院以瀆職罪介入調查。發生
醫療事故,首先要確定責任主體,傷者要進行一個傷殘鑒定,就民事賠償發生爭議的,可以
起訴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