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區地面停車位歸誰所有?小區地面停車位屬于公攤的,歸全體業主所有,物業只有管理權,想收費必須經業主委員會同意,且所有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小區車位既然是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范圍,它就不是一般的單獨所有權。因為《民法典》明確規定: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由業主的專有部分所有權,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權和共同管理權組成的復合性產權。二、不同情況的車位權屬規定1、地上占用共用部位的車位屬于管理設施?!睹穹ǖ湮餀嗑帯芬幎ǎ骸罢加袠I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這是因為該法規定了小區道路除屬于城鎮公共道路外,屬于業主共有;小區的其他公共場所屬于業主共有,而在其上設置的停車位,實質上是小區共有部位的一種表現形式,是滿足小區業主停放汽車的一種管理措施。既不是區分所有權的專有部分,也不能再重復確定為共有部分。所以,不應屬于房屋物權登記的客體,無需登記。2、規劃設計屬于特定專有部分使用的車位,類似專有部分的附屬物。之所以用“類似”二字,是因為我國自1994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7年頒發《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以及該辦法廢止后2008年頒發的《房屋登記辦法》,都只對土地上的房屋權屬登記作了規定,并無明確規定各類不動產的附屬物的權屬登記。但是,此類情況往往在土地使用權出讓
合同中以土地用途、在規劃設計中以特定使用范圍所確定。如別墅區院落里的車位、底層樓盤的附屬花園內的車位、復式
建筑通連的地下車位、和連帶房屋的車位等。而且這種車位開發建設單位在建房前或在買賣
合同中對購房人以及利害關系業主給予了說明或明示。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二十條(二)項規定的“申請初始登記的房屋與申請人提交的規劃證明材料記載一致”的要求,可作為特定專有部分的附屬設施予以登記。在開發建設單位初始登記時記載于登記簿上并注記在房屋所有權證上,不能作為專有部分進行登記。而且此車位要隨房屋專有部分所有權一并轉移,不可單獨轉讓。3、上、地下車庫內的車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是區分所有權的專有部分。構造上和使用上的獨立性就具備了《房屋登記辦法》第十條“有固定界限、可獨立使用并且有明確唯一編號(幢號、室號)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的規定,也就符合了《民法典物權編》“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的物權概念,就可以登記為特定業主的所有權客體。所以,對這類車位應該按照基本單元對開發建設單位進行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初始登記,單獨記載于登記簿,發《房屋所有權證》。開發建設單位可以依據《民法典物權編》通過約定的方式,對該車位予以出售、附贈或出租。對于小區地面的停車位,居住在該小區的業主并沒有獨立的資格可以去登記,目前我國物權法對于車位是一共規定了三種情況。地面停車位和地下停車位在法律概念上有所不同,因為,部分小區的地下停車位是業主自己花錢購買的,這樣可以說車位是歸自己所有,但是地面停車位大多是業主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