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關系解除終止的區別是什么?勞動
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
合同在具備特定條件時不再具有法律約束力,自勞動
合同終止時起,勞動
合同就失去效力。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發生下面兩個情況之一時勞動
合同即行終止:其一,勞動
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其二,當事人約定的勞動
合同終止條件出現,這種約定終止條件既可以是原則性的,比如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發生,也可以是具體列舉式的,比如勞動者死亡或用人單位解散等有一方喪失主體資格的情況發生。勞動
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
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完之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由于某種情況的出現而提前結束勞動關系的行為,比如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單方提出解除
合同。勞動
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協商解除兩種。一般來講,勞動
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而勞動
合同解除的,根據解除
合同的原因不同,用人單位可能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二、避免勞動
合同終止漏洞的方法1、在勞動
合同文本中,應具體明確勞動
合同期滿的時間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
合同終止條件。條件最好不要并列,而是其中之一即可,以便勞動
合同終止的確認和操作。2、在勞動
合同文本中,應明確“勞動
合同期滿或當事人約定的勞動
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本勞動
合同即行終止。”并規定對單位擬繼續使用的員工,應在本勞動
合同到期之日前×工作日或本勞動
合同到期之前的年初第一個工作日或上一年的最后一個工作日,征詢其意見。未征詢其意見的員工或征詢其意見后不愿意續簽勞動
合同(協商不一致)的員工,應在勞動
合同終止時間的次日到單位人事部門辦理終止勞動
合同和離開單位手續。3、單位應制定“員工守則”,強化制度管理,將單位的重要規章制度包括上述勞動
合同管理辦法匯編其中,人手一冊,讓員工知道單位勞動
合同管理規定,并將之作為勞動
合同附件,使其與勞動
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現勞動爭議時,該“守則”可作為依據之一。在勞動法中規定了,當確定了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要簽訂勞動
合同,在
合同簽訂期限內,也不可以隨意的解除勞動關系,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也要按照規定支付一定的賠償金,當用人單位拒絕支付賠償金時,我們也可以通過
勞動仲裁機構來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