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合同法中,
合同有預約
合同與本
合同之分,它們是根據訂立
合同是否有事先約定的關系來劃分的。預約
合同是當事人約定將來訂立一定
合同的
合同,簡稱預約;本
合同是為了履行預約
合同而訂立的
合同。預約
合同與本
合同具有不同的性質和法律效力,二者不能混淆。預經
合同當事人的義務是訂立本
合同,所以,當事人一方只能請求對方訂立
合同,而不能依預約的本
合同內容請求對方履行。那么,商品房預售
合同是否為預約
合同呢?對此,學者們的看法并不一致。
因為商品房預售
合同在成立之時;房屋并不存在或尚未建成,所以帶有“預售”的字樣,但商品房預售
合同絕不是預約
合同。因為:在商品房預售
合同中,預售方與預購方關于房屋的座落與面積、價款的交付方式與期限、房屋的交付期限、房屋的質量、
違約責任等都有明確的規定,雙方無須將來另行訂立一個房屋買賣
合同,即可以按照商品房預售
合同的規定直接履行,并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達到雙方的交易目的。當然,我們并不否定在商品房銷售過程中,雙方當事人不能訂立預約
合同,而只是想明確商品房預售
合同本身不是預約
合同。明確商品房預售
合同不是預約
合同,在實踐中具有重要意義。因為如果將商品房預售
合同看成是預約
合同,那么,一方面,預售方與預購方必須在將來再訂立一個商品房買賣
合同;另一方面,在一方當事人違反商品房預售
合同時,對方只能要求其承擔不訂立
合同的責任,而不能要求其承擔違反
合同的
違約責任。可見,上述情況對商品房預售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而言,都是不利的,也不利于解決商品房預售
合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