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在我國,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
執行。據《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60條及其他有關規定,
取保候審的條件為: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較輕,沒有必要
逮捕,但有可能逃避偵查、
起訴和審判及其他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采用
取保候審。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較重,但在采取
取保候審時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且沒有
逮捕必要時,應當采用
取保候審。3、應當
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
取保候審。4、依法應當
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具有此種情形,在
逮捕前發現的,就不能決定
逮捕;在
逮捕后發現的,則應變更強制措施,改用
取保候審方法。當事人的情況不是患有嚴重疾病,可能不符合取保的條件,但最好請律師介入提供法律幫助和辯護二、哪些人不能
取保候審?1、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
取保候審2、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
取保候審。不管是刑事
拘留、
逮捕還是
取保候審,其實這些都是屬于我國規定的刑事強制措施。當然類型不同的措施,自然適用不一樣,對嫌疑人、被告人的意義也是不同的。這個
取保候審可以說對他們就是比較有利的,當然要想獲得取保批準也不會那么容易,除了要提出申請外,更重要的是要滿足規定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