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
醫療糾紛律師會進行怎樣的處理一、和解和解分為兩種:一是與醫院談判解決;二是行政途徑解決。(一)與醫院談判解決的實務技巧1、首先帶患者身份證,到病歷檔案室復印、封存客觀病歷(《侵權責任法》61條),然后到醫務處反應所遇情況并要求院方馬上解決,時間越短我方在談判中越有優勢。在選擇院方接待人員時,最好直接找到醫務處主任或院長解決。談判開始時,可以直接依據患者知情權,查看相關醫務人員的執業證。如果醫院不積極解決,患者應立刻去區衛生局或上級衛生局要求行政部門介入解決。2、談判開始時,律師需提出常規診療中出現的損害后果和醫務人員存在的過錯(有病歷資料和收費
票據做為證據支撐)。如果患者在場,可以讓患者充分說明自己受到的傷害,造成的嚴重后果,把積攢的情緒宣泄出來,但一定要避免醫鬧。在對照《侵權責任法》54條---64條,《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病歷資料書寫基本規范》后,最終提出賠償標準,雙方協商,我方滿意則順利解決。不滿意,則通過其它途徑解決。(二)、行政途徑解決1、行政調解:主管機構為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第三方人民調解組織)。協調醫患雙方的糾紛,最后確定方案,如果雙方同意調解,則順利解決,否則用其它方式解決。調解有一定的作用,但實務中調解作用還有待增強。2、行政投訴:到
醫療機構所在區、市的衛生局投訴
醫療結構的違法或違規
醫療行為,要求衛生局盡快解決糾紛。如果衛生局不積極解決此糾紛,還可以到省一級衛生廳投訴,并要求解決此次糾紛。二、訴訟(一)訴前準備:1、咨詢接待:
醫療糾紛案件與其他案件相比較而言,專業性比較強,需要求患者帶全相關
醫療文書。如初步判斷勝訴可能,可建議當事人先做因果關系鑒定,再到法院立案。2、
保全證據:包括復印封存病歷以及
保全實物證據。封存病歷時注意封存袋一頭一尾都要貼上封條,并要求
醫療機構出具封存證明;另外,對于疑似輸液、輸血或藥物等實物引起不良反應的情況,應及時封存。3、尸檢:尸體解剖的目的主要是查明死因,尸檢過程可以申請法醫參加;死者家屬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尸檢過程。但要注意,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4、分析案情:主要從醫院及醫務人員資質、病歷的真實性、患者損害后果產生原因、
醫療行為是否符合診療規范、藥品及
醫療器械的合法性問題等方面著手。對于此類問題的解決,最為關鍵的就是自己的合法利益不會受到侵犯,可是對于有關的當事人來說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就會導致自己的維權方式出現問題,因此對于有關的當事人來說,
醫療糾紛的解決過程雖說較為麻煩,但是一定要符合有關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