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
專利的強制實施許可,是指自
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后,具備實施其
專利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權利人許可實施其
專利,如果
專利權人沒有給予這種許可,要求實施其
專利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請求強制實施許可。 請求強制許可的,請求人應當向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遞交請求書,請求書中應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的證明文件各一式兩份。 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收到請求人的請求書后,將請求書制作成副本送達到
專利權人,并要求
專利權人在指定的期間內作出陳述,
專利權人在指定的期間內未作陳述的,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即可作出強制實施許可決定。 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作出強制實施許可,請求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待行使強制實施許可,并向
專利權人支付
專利強制實施許可使用費。 獲得強制實施許可的單位和個人,并不享有
專利權的獨占使用權,也不得允許他人實施其
專利。
專利強制實施許可,由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作出并通知
專利權人,同時登記、公告后生效。
專利權人對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強制實施許可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強制實施許可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
專利權人和允許強制實施許可的單位和個人,對強制實施許可使用費不服的,可以申請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