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子女能否繼承
遺產父母子女關系除基于血緣聯系的自然血親外,還有通過法律擬制的血親關系,即以收養關系建立的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也就是說,收養關系一經成立,養子女便取得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有權繼承養父母的
遺產。而且,我國《繼承法》第十條明確規定,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此處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也包括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二、養子女能繼承親生父母的
遺產嗎關于養子女能否繼承親生父母
遺產的問題,我國法律也有比較明確的規定:1、《婚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收養行為使得權利義務關系發生了轉移,養子女與養父母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而與生父母間解除了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養子女只能繼承養父母的
遺產,而不能繼承生父母的
遺產,除非解除收養關系,恢復與生父母的權利和義務關系。2、《繼承法意見》第十九條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
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
遺產。3、需要指出的是,《繼承法意見》第三十一條規定:依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可以分給適當
遺產的人,分給他們
遺產時,按具體情況可多于或少于繼承人。養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其實是通過收養關系而建立的,如果要成立合法的收養關系,那么除了當事人要滿足《收養法》中規定的條件之外,同時還需要辦理收養手續或者進行收養公證。而建立了收養關系之后,養父母子女之間其實就是可以相互繼承彼此的
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