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侵權責任法賠償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醫療侵權是指醫務人員和
醫療機構在
醫療過程中侵犯了患者的生命權和健康權,侵權行為發生之后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和
醫療機關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具體相關法律是怎樣規定的呢?接下來我們將為您介紹
醫療侵權責任法賠償相關知識。
《侵權責任法》中關于
醫療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
第五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
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
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
醫療風險、替代
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
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
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
醫療措施。
第五十七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
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
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
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第五十九條 因藥品、消毒藥劑、
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
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
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
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第六十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
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
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于當時的
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并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
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
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
醫療機構應當提供。
第六十二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十三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第六十四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
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以上就是我們為您介紹的
醫療侵權責任法賠償規定,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進行
醫療活動前和過程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以及采取需要采取的
醫療措施,
醫療過程都會有風險存在,這些情況都需要告知患者。如果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沒有盡到義務和責任造成
醫療損害,就要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