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一到年底,工人討要薪資的問題總會大批出現,很多建設單位總是以工程款沒有拿到為由拖欠工人工資,因此,也產生了很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糾紛。那么,勞動
合同法工資能優先于工程款嗎?今天,針對這個問題,我們給您做了以下分析。
一、勞動
合同法工資能優先于工程款嗎
在我國勞動法中,工人的工資應該優先發放,不得以工程款結算糾紛為理由,無故拖欠拖欠、克扣工人的工資。
建筑施工企業勞動者的工資由用工企業負責支付。用工企業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建設單位(業主)和
建筑施工企業不得以工程款的結算糾紛或其它理由拖欠、克扣勞動者工資。因工程款糾紛而引起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資金發放勞動者工資。每月10日前,工程分包企業將經本企業負責人確認后的上月勞動者工資清單上報給工程總承包企業。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在每月15日前按工資清單劃撥工人工資專款給工程分包企業,并監督工程分包企業將工資直接支付給勞動者。工程總承包企業不能把工人工資專款劃撥給沒有用工及法人資質的單位和個人。建設單位(業主)在支付工程進度款時,必須由工程總承包企業提交該工程進度的勞動者工資支付清單,沒有勞動者工資支付清單的,建設單位(業主)不能支付下一周期工程款。值得注意的是,
建筑施工企業與勞動者應當在勞動
合同中依法約定的工資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資標準。而
建筑施工企業在各自簽訂工程承包
合同中,必須將工程款總額和勞動者工資總額分別列明、列開。勞動者工資總額一般占工程總造價20%-30%之間(包工不包料和特殊工程等情形除外),禁止
建筑施工企業組織和慫恿勞動者以追討工資名義追討工程款。此外,對工程已開工且未完工的
建筑施工企業有六個月過渡期。在過渡期內,
建筑施工企業應加強用工管理,抓緊完善有關規定制度、建立工資支付臺賬,依法及時支付勞動者工資。以上內容就是我們針對“勞動
合同法工資能優先于工程款嗎”這個問題給您做的相關分析。勞動者的工資發放和用人單位的工程款是兩個方面的問題,用人單位不得以沒有拿到工程款為借口,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有難處沒有拿到工程款,也可以和員工商量拖延工資的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