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預售
合同的形式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商品房預售
合同的內容復雜,履行期限長。因此,法律對其形式的要求也比較嚴格。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商品房預售
合同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在實踐中,商品房預售
合同一般采取標準
合同的形式,具體條款由預售方事先擬定,主要內容包括:雙方當事人的情況;預售商品房的基本情況(如商品房的座落、土地使用權證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房屋
建筑面積、房屋結構等等);預售商品房的價格及支付辦法、期限;交付房屋的日期;
違約責任及免責條件;糾紛的解決方式等。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商品房預售
合同后,預售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
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亦規定:“商品房預售,開發經營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
合同。預售人應當在簽約之日起30日內持商品房預售
合同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這里有必要明確商品房預售
合同登記的性質和效力。在實踐中,對商品房預售
合同的登記是
合同的有效要件,還是對抗要件,學者們的看法并不一致。我們認為,商品房預售
合同的登記是
合同的對抗要件,而不是有效要件。首先,從法律的規定來看,如前所述,《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都規定,預售方應當將預售
合同報有關部門登記備案。這就十分明確地說明,商品房預售
合同簽訂在先,登記備案在后,而登記機關只能對有效的商品房預售
合同予以登記備案;其次,在商品房預售
合同中,預購方處于比較弱的地位,面臨的風險比預售方要大得多。所以,如果認為登記備案是商品房預售
合同的有效條件,那么沒有經過登記備案的預售
合同就是無效
合同。這樣,一旦商品房預售
合同沒有登記備案,預售方就不會受
合同的約束,可以任意將商品房再預售第三人,預購方也就無法追究預售方的
違約責任,這極不利于保護預購方的利益。所以,登記備案不是商品房預售
合同的有效條件,而應當是對抗要件。我們認為,商品房預售
合同的登記備案具有預告登記的性質。所謂預告登記,是指權利人在對未來取得的物權享有請求權時,法律為保護這一請求權的實現而對其進行的登記。預告登記的目的在于
保全權利人的請求權,以確保權利人于將來能夠取得物權,它具有排他性,可以對抗第三人。預告登記是將物權法的規則施加于債權法,給予屬于債權法的請求權以排他的物權效力,其本質屬于物權法向債權法的擴張(注:孫憲忠:《論不動產物權登記》,《中國法學》1996年第5期)。在商品房預售
合同中,由于商品房尚沒有建成,所以,也就不可能產生商品房的物權變更登記問題,而只能是進行預售
合同的登記。預購方經過登記所取得的是待建房屋所有權的請求權,而不是一種物權。預購方根據這種請求權,就可以在商品房建成后,請求預售方交付房屋并辦理物權的變更登記。同時,在沒有交付房屋前,預售方將預售房屋轉讓給第三人的,對預購方也是無效的。可見,盡管預售
合同登記所產生的僅是一種請求權,但卻具有物權的排他性質,有學者將其稱之為準物權(注:錢明星、姜曉春:《房屋預售制度若干問題理論問題研究》,《中外法學》1996年第5期)。所以,商品房預售
合同的登記具有預告登記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