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次
工傷鑒定能成功嗎?
就算是再次申請
工傷鑒定也不一定就能成功的,
工傷鑒定是屬于勞動能力鑒定,如果兩次鑒定結果不一樣,那么以最后一次鑒定結果為準。
依據《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八條 〔提出申請〕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初次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時限自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最長不超過2年。工傷職工本人無法提出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
第九條 〔提交材料〕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二)《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三)診斷證明、檢查檢驗報告等原件和復印件,完整有效的病歷;
(四)職工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五)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第二次
工傷鑒定需要多久出結果?
員工進行
工傷鑒定,如果是申請再次鑒定,時間限制和第一次鑒定的時間限制一樣,遞交材料后60天內下達鑒定結果。
依據《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十條 〔材料審核〕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及時審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因傷情復雜、涉及
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鑒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長30日。
第十七條 〔再次鑒定〕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應當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工傷職工本人無法提出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
申請再次鑒定,除提供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交勞動能力初次鑒定結論原件和復印件。
第十九條 〔再次和復查鑒定程序〕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程序、期限等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至第十六條的規定
執行。
誰都不能準確的說再次申請
工傷鑒定就一定能成功,因為法律上雖然規定當事人可以對第一次
工傷鑒定的結論存在爭議并且申請第二次鑒定,但確實有可能當事人不滿意只是一種主觀臆斷,通過權威的鑒定過程和鑒定結果就顯示第一次的鑒定完全是正確的,那對于當事人來說只能接受第二次
工傷鑒定的結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