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男方家暴至
離婚財產怎么分割
離婚賠償法律規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
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
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家庭財產的分割,應當照顧無過錯方和子女的權益,但這種照顧并不是
離婚過錯損害賠償,不能認為
離婚時對無過錯方多分了一些財產,就等于是賠償了。因為過錯損害賠償制度的確立,是基于
離婚時無過錯方受到的損害,無損害則無賠償。在
離婚訴訟中,誰可以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誰是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及如何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民法典》作了明確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
離婚無過錯損害賠償的請求主體是無過錯方。因為無過錯方是受害人,他(她)對分割人即過錯方因過錯給自己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當然有權主張權利。顯然,第三者不能成為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這是因為,第三者不是
離婚訴訟當事人。如果無過錯方訴訟第三者,那就是另外一種法律關系,而非
離婚之訴。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
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
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
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
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
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
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
離婚后一年內另行
起訴。可見,提出
離婚過錯損害賠償請求的程序是很嚴格的。同時,對于人民法院判決不準
離婚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依法也是不會得到支持的。二、
離婚賠償物質損害賠償是指由于行為人的過錯給他人造成損害,加害方應依法賠償受害方的經濟損失。在
離婚訴訟中,因過錯方的行為(限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四種法定情形)給受害人一方造成經濟損失,過錯方應予賠償經濟損失,譬如,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給對方造成傷害后果所發生的
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三、
離婚賠償精神損害賠償是指由于行為人的過錯給他人造成損害,加害方應依法對受害方的精神損失予以賠償。在
離婚訴訟中,由于一方的過錯導致
離婚,無過錯方受到損害是肯定的,這種損害既包括物質方面的,也包括精神方面的。該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是《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書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規定:“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社會公共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
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該解釋還對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作了原則規定,無過錯方可據此請求法院判決過錯方賠償一定數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綜上所述,因家暴導致
離婚后,女方應得到更多照顧,不僅有物質上的賠償,還要精神上的賠償。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法院給以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判決。特別說明的是家暴造成傷害的要賠償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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