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關系公證和親屬關系繼承公證有什么區別
內容
1、親屬關系公證的
管轄。親屬關系公證由當事人依據地的公證處
管轄。
2、申辦親屬關系公證應提交的材料。申辦此項公證,當事人應向公證處提交身份證明,并提交有關部門根據檔案記載出具的當事人與關系之間關系的證明材料。
3、對親屬關系公證審查內容和應注意問題。
公證處應審查的內容有:材料是否齊全,當事人之間親屬關系是否真實合法,以及當事人使用親屬關系公證書的目的等。
事項
(1)公證書中關于親屬之間的稱謂,應使用我國法定的和習慣上的統一稱謂,不得使用地方方言。
(2)有的國家要求赴該國自費留學的我國公民提供包括所有家庭成員的親屬關系公證的除外。
材料
親屬關系公證是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申請人因血緣、婚姻、收養而與他人產生的相互關系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辦理親屬關系公證應提供以下證件和材料:
1. 當事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
2. 本人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出具的蓋有人事、勞資、組織專用章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內容詳見證明信參考樣本。
3. 當事人的親屬在境外,則還需提供境外親屬的來信。證明信參考樣本中“域外親屬關系”一欄要求開具。
4. 如果委托他人代辦,受托人還要提供當事人的委托書及受托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
二、親屬關系公證
內容
1、親屬關系公證的
管轄。親屬關系公證由當事人依據地的公證處
管轄。
2、申辦親屬關系公證應提交的材料。申辦此項公證,當事人應向公證處提交身份證明,并提交有關部門根據檔案記載出具的當事人與關系之間關系的證明材料。
3、對親屬關系公證審查內容和應注意問題。
公證處應審查的內容有:材料是否齊全,當事人之間親屬關系是否真實合法,以及當事人使用親屬關系公證書的目的等。
事項
(1)公證書中關于親屬之間的稱謂,應使用我國法定的和習慣上的統一稱謂,不得使用地方方言。
(2)有的國家要求赴該國自費留學的我國公民提供包括所有家庭成員的親屬關系公證的除外。
材料
親屬關系公證是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申請人因血緣、婚姻、收養而與他人產生的相互關系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辦理親屬關系公證應提供以下證件和材料:
1. 當事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
2. 本人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出具的蓋有人事、勞資、組織專用章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內容詳見證明信參考樣本。
3. 當事人的親屬在境外,則還需提供境外親屬的來信。證明信參考樣本中“域外親屬關系”一欄要求開具。
4. 如果委托他人代辦,受托人還要提供當事人的委托書及受托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
《公證法》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
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
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有些國家規定,當要出國定居、探親要在原國籍所在國辦理相關的親屬關系公證,如果是辦理的親屬公證的話,在遺囑上或者在繼承權上就可以憑該證明繼承,但是繼承公證就是因為遺囑上有關于繼承人的名字而進行的相關公證。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