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應分攤的共有
建筑面積包括:1、各產權戶的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配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以及為整幢
建筑服務的共有房屋和管理房屋。2、套(單元)與公共
建筑空間之間的分隔墻以及外墻(包括山墻)墻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
不應分攤的共有
建筑面積包括: 1、從屬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2、供出租或出售的固定車位或專用車庫。3、幢外的用做公共休憩的設施或架空層。
共有
建筑面積分攤原則為:產權雙方有合法權屬分割文件或協議的,按其文件或協議計算分攤;無權屬分割文件或協議的,可按
建筑面積比例進行計算分攤。共有
建筑面積的分攤方法是: 1、多層商品住宅樓,須先求出整幢房屋和共有
建筑面積分攤系數,再按幢內的各套內
建筑面積比例分攤。2、多功能綜合樓,須先求出整幢房屋和幢內不同功能區的共有
建筑面積分攤系數,再按幢內各功能區內
建筑面積比例分攤。共有
建筑面積分攤計算的內容如有變化,應以建設部現行的有關文件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