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樓宇的屋頂花園產權到底應當歸誰?有人說歸開發商所有,或賣或贈均自由;有人說歸頂層住戶所有,可分割建私人屋頂花園;也有人說歸物業管理公司所有,可以出租賺錢。其實,一座樓宇所占用的一定面積的土地使用權,既在樓宇之下,也有樓宇四周,更包括樓宇屋頂。所有購房人對這塊土地共同享有土地使用權,其屋頂產權應歸這座樓宇的各個房屋產權人所共有。
樓宇屋頂產權共有
其一,從商品樓宇的成本和房價構成來看,根據國家建設部《商品住宅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商品房的價格成本包括基礎設施建設費和非營業性配套公共建設費。也就是說,購房者購買的住宅,其價格構成中不僅包含了住宅本身面積,也包括相應土地使用權和公共配套設施的面積。同時,開發商通過交納土地出讓金,獲得若干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假設占地面積為5000平方米,蓋2萬平方米的
建筑物,占地面積與
建筑面積之比,即是每一
建筑平方米相應的土地使用權的面積。此樓房的一位購房人,不管購買幾層,在購買了一套住宅后,也就隨之購買了此樓一定面積的土地使用權。毫無疑問,這些面積的土地使用權既在樓房之下,也在樓房四周,更在樓房頂部,所有購房人對該塊土地共同享有土地使用權。開發商在銷售此樓房時,已相應地把此套房的土地使用權也同時轉讓給了每套房的購買人。所以,樓宇屋頂的產權只能為此樓宇的每一位購房人所共有。 無法單獨辦理屋頂花園產權 其二,以購房者對公攤
建筑所享有的權利來說。國家建設部第5條令《城市
房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第6條規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對共有、共用的門廳、陽臺、屋面等,應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擔相應的義務;除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獨占;”樓宇的屋頂是樓宇總體的一部分,沒有樓宇,也就談不上屋頂。因此,每位購房者對公攤
建筑享有一種按份共有的共有權。但這種共有權又是一種從權利,房屋作為不動產,其產權是一種特殊物權,必須經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認可。而樓宇屋頂花園的物權是附屬于房屋產權的從權利,顯然是不可能,也是無法單獨辦理屋頂花園產權的。所以,某些開發商把屋頂花園或贈、或賣頂層住戶,物業管理公司出租賺錢,顯然是侵犯了其他住戶的相鄰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