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勞動法律對相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進行相應的保護,懷孕就是勞動者合法權益之一。我國的相關勞動者如在懷孕期間,相關的勞動
合同到期的,用人單位應在其生產后,恢復正常的狀態下才能夠進行這類勞動
合同的解除,保護這類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一、懷孕期間
合同到期怎么辦
為了保障婦女的勞動權利,法律明文規定了對女性勞動權利的保護,特別是針對女職工生理機能的變化,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和哺乳期間給予特殊的保護。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除非具備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自身有重大過錯的法定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
合同。此外,為防止用人單位變相損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忽視處于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的特別保護,《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五條還特別規定,勞動
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
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如果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原勞動
合同自動續延至哺乳期屆滿,工資待遇按原勞動
合同執行,勞動者照樣可以享受到“三期”的特殊待遇。
二、女職工產假期間有何待遇
我國法律規定,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但實踐中應分兩種情況討論:
第一種,是用人單位未女職工繳納生育
保險的,女職工的的產假期間的待遇為:
(一)生育津貼;
(二)生育
醫療費用;
(三)計劃生育手術
醫療費用;
(四)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費用。上述費用均有社保
基金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在該種情況下,生育津貼即應視為女職工的產假工資,但由于生育津貼的計算方法是: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30×產假天數得出的,該津貼的數額可能低于女職工的本人工資數額。因此,若生育津貼的數額低于女職工工資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第二種,用人單位未給女職工繳納生育
保險的,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由用人單位照發,這里的工資應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崗位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應是女職工休產假之前的月工資標準。另外,女職工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報銷生育
醫療費用及疾患生育手術費用。
勞動者這類情況下,相應的用人單位不能夠解除相關的勞動
合同。我國的法律規定,女性的勞動者在進行這類懷孕期間,用人單位應對其進行相應的補助,保護這類人的相關權益。如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可以進行相應的仲裁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