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合伙公司來講,整個公司是以合伙制來進行的,那么和我
公司法與企業法之間的異同都體現在哪些方面呢?根據有關的說法,企業法相對于
公司法是一種特別的法律,并且它們之間的投資主體也不同。一、合伙企業法相對于
公司法是特別法
公司法是規范、調整公司的設立、組織、行為、解散、清算、及其他對內外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廣義的
公司法是調整公司各種法律關系的一切法律規范的總括。合伙企業法則是調整國家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合伙人企業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可見兩部法律都是關于規范企業經營與管理的法律規范,企業法的特殊之處在于強調協調經濟運行,以及特定對象是企業。因此,兩部法律調整的對象有重合的地方,企業法可以看作
公司法的特別法,這我們可以從
公司法中找到支持:
公司法第十八條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適用本法,有關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之所以要制定企業法是因為在特定時期需要鼓勵投資,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可以享受一些優惠政策。說合伙企業法相對于
公司法是特別法,另一個重要的理由是合伙企業,主要是以公司的形式出現的,
公司法當然地適用于公司的成立、變更、解散等。現具體從投資主體、資本制度、組織形式、股東責任等對兩者方面進行比較。二、投資主體之比較?投資一般的理解是指個人或組織為了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而付出一定勞動、資金、技術,并進行經營管理的行為。國際貨幣
基金組織認為直接投資是指投資者為取得在與其不同的另一個經濟體制中經營的企業的長期利益而作出的投資,投資者旨在該企業管理中擁有有效的支配權。我們可以叢投資的概念中找到投資的主體,其實很簡單,投資的人就是投資主體。我國
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授權的部門可以單獨投資設立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第七十四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而設立公司。可見,我國
公司法中所指的投資主體是,發起人、社會公眾、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授權的部門。發起人可以是法人、組織、非法人、自然人。
公司法所指的投資主體應該包括除上述所提及的中國組織,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還包括外國的組織和非中國公民的自然人。
公司法所規范調整的投資主體是廣義上的投資者,沒有國界之分。因為企業法是特別法,那么它所規范調整的投資主體可能是
公司法所規范或調整的一部分。合伙人企業是指依照中國的有關法律由合伙人投資的企業,東道國提供的土地、廠房、及其他基礎設施、部分原材料等,按商定價格收匯,不參與投資。所以我們認為,合伙人企業法所調整或規范的投資對象是合伙人,不包括中國的投資者,也不包括外國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可見,兩部法律在調整的投資主體上最大的一個區別是外資企業法的單一性。合伙
公司法和企業法,這兩部法律在整個調整的投資主體中,都是存在著非常大的區別的,那么最大的區別就是對于外資企業的擔憂以及唯一性,同時
公司法應該要按照投資主體,以中國國籍的自然人為主,而合伙公司的就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