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協議
離婚協議
離婚又稱兩愿
離婚或登記
離婚,我國《婚姻法》中稱作雙方自愿
離婚,指婚姻關系因雙方當事人的共同意愿而解除的
離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
離婚的,準予
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
離婚證。協議
離婚雖然賦予當事人一定的自由,但是在協議
離婚條件上作了如下規定:主體條件,必須是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
同居的男女雙方也不包括事實婚姻,或者
離婚后仍居住在一起的男女。合意條件,我國法律規定協議
離婚要求“雙方自愿”即夫妻雙方就
離婚各中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包括財產、子女、債務等。并且這種意思表示必須是真實、自愿的。任何受對方或他人欺詐、脅迫或重大誤解所作出的
離婚的意思表示無效。其他條件,一般來說還應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經適當處理,包括
撫養權、監護責任、撫養費承擔以及夫妻財產的分割等。二、協議
離婚需要什么手續協議
離婚必須辦理
離婚登記,它是夫妻雙方自愿
離婚的必經程序。要取得
離婚證一般會經過申請、審查、登記三個程序。其中審查這個程序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對申請
離婚的夫妻進行
離婚條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主要審查以下幾項:(一)申請
離婚雙方當事人的戶口本、身份證。(二)申請
離婚雙方當事人的結婚證。這里會有一些夫妻結婚證丟失,并因夫妻關系不好一直沒有補辦的情況,需要說明的是,如果結婚證丟失,應當先補辦結婚證,再持結婚證前往
離婚。(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
離婚協議書》。協議
離婚是為了保障人們
離婚的意愿自由,但是必須保證是出于本人自愿,否則協議書無效,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受理。如果是
離婚后才有機會提出婚姻協議書非出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新處理有關子女和財產的問題。(四)
離婚雙方當事人需填寫《申請
離婚登記聲明書》。《申請
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因為協議
離婚的手續要比訴訟
離婚手續簡單的多,對當事人的時間也不會太耽誤,并且很快就可以領到
離婚證,從而結束婚姻關系,所以很多時候夫妻
離婚都會首先選擇這種方式,往往是在無法協議
離婚的時候,才會通過訴訟方式解除婚姻關系。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