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
交通事故的發生率是比較高的,在發生
交通事故之后,我們應該立即報警,積極救助傷者。但在沒有人員傷亡的情況下,有的車主覺得去交警部門處理案件太麻煩了,所以就干脆不去處理。那么,
交通事故未處理的車有什么后果呢?這要看車是否被扣留,下面由我們為您詳細介紹。一、車已被扣留時《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八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第二十九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并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四條 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綜上,如果車主經公安機關通知,三個月內仍然不領取車輛,公安機關會發布公告,在公告三個月之后仍然不處理的,公安機關可以對扣留的車輛采取拍賣、變賣等處理措施。二、車輛未被扣留時如車輛未被公安機關扣留,此時車主不處理
交通事故,對車輛也是有影響的。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十條 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
交通事故處理完畢。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行駛證、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憑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檢驗合格標志。因此,發生
交通事故沒有結案,車輛是不能年審的。另外看看當地交警是否錄入交管系統及是否與車駕管系統關聯,如有,那就不能年檢。會影響今后車輛的正常使用。閱讀完上文,我們可以知道
交通事故未處理的車有什么后果。如果車輛之前已經被公安機關扣留,那么在一定期限內車主不處理公安機關將依法將車輛處理了。如果車輛沒有被扣留,那車輛將不能年審,甚至不能年檢,影響今后的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