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醉酒駕駛從重情節包括哪些?
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造成
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
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
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二、醉駕的判斷標準是什么?
目前司法實踐中以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作為飲酒與醉酒的分界線。
1、按照刑事案件取證的標準,對于有醉駕嫌疑的司機必須進行抽血取證。查酒駕中的酒精監測儀器數據,僅是交警前期判斷醉駕的方法,通過對嫌疑人體內酒精含量的比對,作出具鑒定結論。
2、醉酒與否的標準。目前司法實踐中以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作為飲酒與醉酒的分界線。
3、吹氣檢測不納入醉駕鑒定。
三、醉駕要判刑嗎?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此時需要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屬于醉酒駕駛。
因此,只要是機動車駕駛人體內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并且開車上路的,那么就能夠依法判刑。
總而言之,我國醉酒駕駛從重情節目前刑法中就是明確了以上八種,但是其中也規定到就是一些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也是要根據當時醉駕造成的具體結果來決定的。同時我們也能夠看到,這些醉駕能夠從重處罰的情節確實都是很危險的,就像是血液里面的酒精含量已經達到了200毫克,很多人在這種狀態下都已經神志不是特別清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