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爭奪
撫養權的有利條件
在
撫養權存在爭執,無法協商一致的情形下,參照《子女撫養意見》中的規定,判由男方撫養子女的有利條件有:
1、子女雖然在兩周歲以下,但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的。
2、子女雖然在兩周歲以下,但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3、子女雖然在兩周歲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親生活的。
4、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5、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6、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7、十周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父親生活的。
8、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的。
二、男方爭取
撫養權時應做好的證據準備
對應以上條件,男方為爭取子女的
撫養權,可從以下方面準備證據:
1、
醫療機構出具的,男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診斷證明
2、子女長時間隨其生活,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傾心關注的證明
3、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明(如戶籍上的子女情況)
4、
醫療機構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證明
5、對方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證明
6、子女隨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并且祖父母要求且能力幫助照顧外孫子女的證明
7、十周歲以上的子女要求與父親生活證明(一般法庭會單獨詢問)
8、男方有相當強的工作能力及經濟收人的證明
離婚男方
撫養權的規定內容是怎么樣的?
撫養權是
離婚之后的問題,一般如果是訴訟
離婚,法院就會根據可觀的事實來審判孩子的
撫養權,一般都是有利于孩子的狀況下進行審判的,如果孩子孩子哺乳期的,那么不用考慮就是跟著母方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