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
第五條 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二)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三)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均未發現的,此后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征收社會撫養費。
據悉,目前實施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辦法》將具體征收標準等授權各省制定。據國家法制辦介紹,《辦法》出臺后,全國30個省(區、市)先后對本省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規定進行了修改完善,明確社會撫養費具體征收對象、征收標準、征繳方式等內容。但是,在實踐中存在著全國征收標準不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