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方式就倆種,除了協議
離婚,就剩下
起訴離婚,那么,在異地怎么
起訴離婚手續有哪些呢?
起訴離婚的手續都是由相關法規指定的,對于當事人來說只要按照有關程序合理的辦理手續,法院依法審判
離婚,異地
起訴離婚的事情就會很好的解決。
在異地怎么
起訴離婚手續有哪些,若訴訟
離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
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
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
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新婚姻法規定的
離婚程序
1、
離婚的途徑有兩種:
夫妻雙方協議
離婚,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離婚登記,經核準頒發
離婚證;
向法院
起訴離婚,法院調解
離婚或判決
離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解除婚姻關系:
①、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經核準或判決撤銷婚姻的;
②、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經判決婚姻無效的。
3、解除婚姻關系必須履行法定的程序。
4、配偶一方死亡的,婚姻關系自然終止,但這不是
離婚。
5、辦理
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婚姻法 第四章
離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
離婚的,準予
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
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
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
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
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
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
離婚。女方提出
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
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
離婚而消除。
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對于許多人來說,
離婚不在是一件隱秘的事情,傳統觀念的轉變使得
離婚成為一件十分正常的事情,只要雙方無異議,法院就會辦理,異地
離婚事情的解決,隨著改革的不斷推進也顯得更加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