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擔任發行人律師,為公司在境內滬深
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
股票(含A股、B股)并掛牌上市出具法律意見書;2,為已上市公司的再融資(配股、增發)進行法律審查,出具法律意見書;3, 為上市公司之間、上市公司與非上市企業之間的
股權收購、資產置換進行法律審查,出具法律意見書;4, 為已被暫停上市的公司、被摘牌公司(終止上市)重新恢復上市出具法律意見書;5, 為已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發行公司債券、可轉換為
股票的債券,以及其他大型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提供法律審查,出具法律意見書;6, 為發起設立
證券投資
基金(含封閉式
基金和開放式
基金)以及養老
基金的規范、改造、擴募和續期出具法律意見書;7, 為境內企業海外上市(即在境內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到境外發行
股票和上市,如發行H股、N股、s股或者發行外國存托憑證)出具法律意見書;8, 為境內企業或自然人,以境內資產或權益到境外設立公司并在境外發行上市(即所謂的紅籌股上市)出具法律意見書;9, 代理
證券民事賠償糾紛的訴訟,以及國債回購、
證券交易等與
證券有關的訴訟類律師業務;10, 擔任
證券主承銷商的法律顧問,對承銷商推薦發行公司并承銷
證券進行法律審查;11,
證券公司的設立及其增資擴股,
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及其重大變更事項,需要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12,為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進行法律見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