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
起訴離婚一定要分居嗎?
若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
起訴離婚。法院是否判決
離婚是看你們感情是否破裂,并不是一定要分居兩年,只是說感情不和分居兩年可以做為認定感情破裂的一個依據。 若你要
離婚,可以向法院
起訴,無需等分居兩年,這樣只會耽誤時間。
因為分居只是
離婚的法定理由,如果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則法院一定會判決
離婚,但是如果沒有分居,有其他的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也會判決
離婚的。比如: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另外,一般情況下如果第一次
起訴離婚,沒有法定的
離婚理由的話,法院是不會判決
離婚的,但是第二次
起訴離婚時判決
離婚的可能性就大一些。
二、
起訴離婚一般多久可以判離?
一般夫妻一方要求
離婚,另外一方堅決不同意
離婚的,如果沒有虐待、遺棄、嚴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
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法院是不會判決
離婚的。一般性的打罵、通奸、甚至嫖娼都不一定能在第一次
離婚訴訟中解除夫妻關系。此時提起
上訴沒有太大的意義,二審法院基本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而提起
上訴到
上訴判決又需要數月時間,對于急于
離婚的一方不利。
所以一方不同意
離婚的,一般要經過兩次訴訟,即第一次
離婚訴訟判決不離后,在判決書生效滿6個月后提起第二次
離婚,不滿6個月以同樣理由同一事實提起
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次提
起訴訟
離婚,法院基本都會判決
離婚。如果沒有公告送達等事件的發生,整個過程將經一年的時間。
三、
起訴離婚應該向哪個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由一方當事人提起。案件
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
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沒有誰規定說
起訴離婚的時候雙方就不能居住在一起了,不過在實際操作的過程當中,已經到了
起訴離婚的這一地步但是還居住在一起的可能性也非常的小。所以我們想說的是,首先分居這不是
起訴離婚的必要條件,其次在
起訴離婚期間,只要自己愿意并且不覺得尷尬,兩人同住不同房的這種做法也并不是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