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探望權的條件有哪些
中止探望權的條件有哪些
1、探望權人患有嚴重的傳染病,這是基于對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慮;
2、探望權人不按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探望方式、時間、地點探望,嚴重影響子女生活學習;
3、探望權人將子女帶入色情場所或讓子女觀看不健康的影視、書刊的;
4、探望權人道德敗壞、通奸、姘居、賣淫、嫖娼、吸毒、賭博,對子女身心健康會造成不利影響的;
5、探望權人對子女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的;
6、探望權人教唆、脅迫、引誘子女實施不良行為或者違法犯罪行為的;
7、探望權人發現子女有不良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不教育制止的;
8、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發展的情形。
二、如何中止探望權
1、申請中止的途徑
一方當事人請求中止探望權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在法院沒有作出中止探望權的裁定的情況下,享有直接監護權的一方不能限制對方探望子女的權利。
2、有權申請中止探望權的主體
有權申請中止探望權的主體有三類,即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
三、探望權的終止條件
由于法律沒有探望權的終止規定,筆者認為下列情況可以考慮:
1、子女已滿16周歲。未成年子女被宣告死亡的。
2、申請探望權一方有虐待子女的事實或正在受15年以上的長期刑事處罰的。
3、申請探望權一方有曾因虐待或傷害被探望子女而受刑事處罰的。
4、申請探望權一方患有精神性疾病久治不愈的。
5、申請探望權一方有教唆被探望子女違法犯罪或參加邪教組織的。
6、有拐賣兒童行為的。
我國規定相關的探視人員,在進行探視期間,對相應的子女照成不好的影響的,對子女的成長不利的。觸犯法律影響相關子女身心健康的一類探視人員,我國的法律會支持這類權利的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