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月代通知金的支付標準是多少?
代通知金的工資標準是解除勞動
合同時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
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代通知金”與支付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算基數應當是一致的。支付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算基數目前各地也有不同的規定,有的按檔案工資、有的按
合同約定工資的比例、還有的按繳納社會
保險費的基數,等等.一般規定,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應當按照勞動者上一月提供正常勞動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后的數額確定.勞動者上一月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向前順推至其提供正常勞動月份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后的數額確定。
按《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
合同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語,《勞動法》中沒有“代通知金”的概念。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或終止勞動
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
按照《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解除
合同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應當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