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
合同應包括哪些內容?
房屋抵押
合同的內容是指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訂立抵押
合同時,用以確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各項條款。
根據《物權法》規定,抵押
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即抵押房屋的產權以及獲得的借款金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即償還債務的期限,超過這個期限,抵押權人就要求行使抵押權了;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
(四)擔保的范圍。
二、如何防范抵押借款風險?
(一)深入調查,防止“先租后抵”
債權人辦理
房產抵押借款前,要認真做好貸前調查工作,詳細了解借款人用來抵押的
房產是否已經租賃他人。對已經出租的
房產,抵押權人不予辦理抵押借款,防止出現“先租后抵”問題。當然,如果出現“先抵后租”的情形,即抵押人在設定抵押權后,又將抵押物出租。在這種情況下,已登記的抵押權的效力優先于租賃權;
(二)認真辦理抵押登記
抵押權人辦理
房產抵押登記前,要調查清楚抵押的
房產是否屬于“一物多押”?如果屬于“一物多押”,抵押權人要經常開展貸后檢查,掌握借款人和抵押
房產的情況,一旦出現影響借款歸還的不利因素,及早采取有利措施,盡量減少借款損失。辦理抵押借款時,抵押權人應要求借款人將
房產和土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便于處置變現。
房產抵押登記的期限比抵押借款的期限要長,抵押權人應有充足的時間處置抵押
房產;
(三)注意土地的性質和使用期限
抵押權人辦理抵押借款前,要調查清楚
房產所占用土地的性質,對于出讓土地要分清是屬于住宅類還是屬于工業類。根據土地的性質,查看土地使用期限是否到期,對即將到期或已經到期的土地,其地上附著物不得辦理抵押借款。對于劃撥用地性質的房屋土地,抵押權人應與借款人簽訂
合同,要求借款人在處置
房產時補交土地出讓金;
(四)加強貸后檢查,防止土地用途變更
抵押權人辦理
房產抵押借款前,應查看土地使用證上填寫的土地用途與借款人實際使用用途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不予辦理抵押借款。即使辦理前一致,抵押權人也應在借款發放后進行貸后檢查,查看借款人土地實際用途是否發生變更,根據情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
(五)共有財產抵押要求所有財產共有人簽字
抵押權人在辦理
房產抵押借款時,應通過
房產證和其他途徑詳細了解
房產的實際所有權情況。對共有財產,要真正掌握究竟有多少個財產共有人?財產共有人是否同意用
房產抵押辦理借款?只有經財產共有人全部同意,抵押權人才可以給予辦理,同時還應要求所有財產共有人共同簽字。
在辦理抵押借款時,抵押權人應該仔細調查房屋的具體情況,將簽訂的房屋抵押
合同辦理登記,這樣可以有效維護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若您對此還有其他問題,不妨向專業的
房產律師咨詢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