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二胎政策的開放,新生兒出生率急劇增加,這就導致了由于人為原因造成的新生兒死亡率也日益劇增。一旦出現
醫療事故后,醫院除了安撫家屬的情緒外還應對事故錯處及時的處理,那么發生新生兒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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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
醫療費:按照
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
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
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
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
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
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
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
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
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
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
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
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
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以上就是對發生新生兒死亡
醫療事故怎么賠償的詳細介紹。從文章中我們可以看出在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對于發生死亡
醫療事故有著明確的規定,對與死亡
醫療事故必須要進行相應的賠償。盡管對于
醫療事故的賠償金額沒有做出相應的統一,但對于不同事故的情況,都做出了不同條件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