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期限
基于不同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道路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期限也不相同,具體如下: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
交通事故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交通肇事逃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
3、對于作出事故責任認定的證據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
4、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
5、道路
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
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
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二、不服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重新認定的時限為多久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第五十二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
逮捕的;
(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
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復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會怎樣進行判決。我國的交通案件處理意見規定,只要交通案件中一方在場,我國相關的調查交通是故部門就可以進行相應的交通責任認定書的出具,相關的當事人如對判決書不滿的,可以在十日內到交通管理部門進行相應的申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