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非婚生子女不得歧視和危害
對于非婚生子女的歧視和危害主要有兩方面:一方面是來自家庭內部的歧視和迫害。另一方面是來自社會各方面的歧視和迫害。社會各界應當對于當事人的隱私給予應有的尊重和保護,給非婚生子女更多的關愛,以彌補他們在家庭生活中的缺憾。總之,給非婚生子女一個健康的生存環境,應當成為社會文明程度的標志。
二、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都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這次婚姻法對此問題作出了修改,明確只要不與非婚生子女生活在一起,未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不論是生父還是生母,都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到該子女獨立生活時為止。如果不與非婚生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拒絕履行該撫養義務的,那么,非婚生子女有權向人民法院
起訴要求其承擔相應的義務。
三、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間有相互繼承
遺產的權利
我國的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在繼承時與婚生子女完全享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使非婚生子女不會因為其出生問題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在繼承財產時不分或者少分。同樣,在非婚生子女的父母繼承非婚生子女的財產時,他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也完全等同于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非婚生子女父母的權利以及義務是什么?在一定程度上是與一般的情況是一樣的,非婚生子女父母應該能夠保障孩子的生活以及教育,還有就是在非婚生子女與父母之間是有互相繼承雙方
遺產的權利的,還有就是不能夠因為是非婚生子女就產生歧視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