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龍泉征地補償標準是什么?
成都龍泉作為成都市重點主題發展區域以及經濟開發區重點試點,面臨著不斷擴建與大力帶動經濟發展的重任。國家為了更好的建設對龍巖地區實施了征地政策。那么成都龍泉征地補償的具體標準是什么呢?下面由我們來為您進行詳細解答。
一、成都龍泉征地政策實施細則
1、為保障征地的順利進行,維護征地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參照《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結合《成都市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
保險辦法》和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2、 凡在我區行政區域內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人員安置、住房安置,適用本辦法。
3、 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在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
區勞動、農業、統計、公安、民政、物價、計劃、建設、審計、監察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征地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4、征用土地經依法批準,并對當事人依法補償、安置后,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被征地單位發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單位應當按通知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絕和阻撓。
二、成都龍泉征地政策實施要求
征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三、成都龍泉征地補償標準實施細則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按下列標準給予補償:
1、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征地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實施辦法》的規定標準
執行。
2、地上附著物和建(構)筑物以及青苗補償費:根據核實的規格、數量,按本辦法附表一、附表二標準進行補償。同一面積上種有兩類以上青苗及其他作物的按實補償,補償面積不得超過該占用地塊面積。
3、有檔案的古樹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樹名木管理條例》規定
執行。
4、
拆遷鄉(鎮)企事業單位的建(構)筑物按本辦法附表三標準補償,由原建(構)筑物所有權人自行拆除,材料歸已。
企業搬遷涉及的搬遷損失、搬運費及水、電設施遷改費用等,由征地單位按該企業建(構)筑物補償總額的10%--15%補償。
四、以下情況不予賠償
1、自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搶種、搶栽的農作物、經濟林木和搶建的
建筑物、構筑物;
2、不具有土地合法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筑物;
3、超過批準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兩年以上的臨時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構)筑物。
綜上所述,成都龍泉征地補償的具體標準需要根據地上
建筑物的實際占地面積以及青苗古樹等其他附著物的具體數量進行具體的賠償計算。通過我們的講解,希望成都龍巖地區居民在遇到征地政策時,積極配合國家政策,不要因個人行為影響國家土地建設的進程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