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法賠償金支付情形:
在《勞動
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之外,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終止勞動
合同的,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沒有法律依據的(即“違法終止或解除”),那么勞動者可以選擇:(1)要求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2)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直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值得注意的是,當用人單位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
合同的,勞動者如果選擇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的,則無權再要求用人單位向其支付賠償金。但是在勞動
合同客觀上不能繼續履行的情況下,則仲裁員或法官可以裁決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勞動糾紛應當去哪兒進行仲裁調解?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勞動爭議由勞動
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管轄,當事人一方可以提出
管轄權異議。需要說明的是,當事人雙方分別向勞動
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總裁委員會申請的,由勞動
合同履行地一方
管轄。綜上所述,沒有簽訂勞動
合同怎么賠償,勞動法明確規定,單位在一個月以內,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相應賠償金,支付標準按照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滿6個月,支付一個月工資,不滿6個月按照支付半個月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