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法律行為與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的區別您對法律行為有多少了解呢,面對不同的事件發生,您是否可以辨別出來哪些屬于可撤銷法律行為,哪些屬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可撤銷法律行為與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之間有什么區別?下面我們給您解答您的疑惑。? ?可撤銷法律行為與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的區別(一)
合同的性質不同可撤銷
合同屬于有效
合同,在未被撤銷前,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求力。而效力待定
合同實際上是未發生效力的
合同,在經過權利人確認或出現特定事由后才轉化為有效
合同。(二)
合同的效力不同可撤銷
合同具有履行效力,履行期截止時,仍負有履行的義務,不履行者應承擔
違約責任。但未履行者請求撤銷
合同,經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合同后,
合同自始視為無效,此時
違約責任不能成立。效力待定
合同在沒有被權利人確認之前是無效
合同,不具有履行的效力。在被權利人確認后則是有效
合同,具有履行的效力。(三)形成原因不同構成可撤銷
合同的法定原因是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和趁人之危。效力待定
合同的形成原因則主要是當事人不具備簽訂此
合同的相應的權利。(四)受時間限制不同效力待定
合同,第三人應在法律規定的催告追認期間內(我國《
合同法》規定為1個月)作出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表示;而可撤銷
合同,當事人須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撤銷權,否則該權利消滅。(五) 有權主張并影響效力變化的當事人不同效力待定
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認或拒絕追認,或由
合同的善意相對人撤銷,此追認或撤銷直接向
合同當事人進行,無須向法院或仲裁機關請求;而可撤銷
合同只能由受損害的
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機關請求撤銷,不能直接向
合同另一方當事人要求。上述內容分別由可撤銷法律行為與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的含義、特點以及種類三個方面分別介紹,我們可以很容易就分清楚哪些事件屬于可撤銷法律行為與效力待定法律行為,當事人在從事民事行為時,因意思表達不清楚時,可以行使撤銷權而使該已經生效的法律行為歸于無效。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必須是有第三人確認的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