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定義
離婚是指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
離婚。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
離婚的法定條件。解除婚姻關系,后專指通過法律程序解除夫妻關系。
二。
離婚的形式
登記
離婚,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離婚。協商一致的內容,應該體現在
離婚協議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離婚意思表示、
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等。
訴訟
離婚,夫妻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只能去法院
起訴離婚,由法院裁決是否準予
離婚,同時會裁決
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
債權債務歸屬等問題。
三、訴訟
離婚的程序
對于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的
離婚申請,可以到法院提
起訴訟,原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地區居住達一年以上)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通過法院判決
離婚。對于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受理的
離婚,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到法院
起訴,但兩種方式只能選擇其一。到法院
起訴離婚,當事人首先要向法院遞交《民事訴狀》(關于格式,您可以在本站“法律文書”中找到),訴狀中應注明
離婚的訴訟請求及事實和理由。(《民事訴訟法》第110條)人民法院收到
起訴狀后,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
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
法庭審理后,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依法判決。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對于婚姻問題分居多少年可以
起訴離婚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
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可以
起訴離婚。
一日夫妻百日恩,婚姻走到了盡頭,我們要慎重的考慮,如果一方非常堅持,希望能有一個好的結束,訴訟婚姻是一個艱難的過程中,其中會傷害孩子或者雙方的親人。因此,對于婚姻問題分居多少年多少年可以
起訴離婚,法律有規定一年,這之后的法律訴訟方面的知識可咨詢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