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現在的生活中肯定的多少都會有些矛盾,對于矛盾激化之后往往都會發生打架的事件。我們在生活中也聽說了很多打架斗毆聚眾挑釁的事情,對于這類事情一般可以歸結為結伙斗毆和尋釁滋事。我們國家是有相應的處罰的,那都有什么處罰呢?
認定性質
認定結伙斗毆行為,要注意區分和聚眾斗毆罪的區別,聚眾斗毆是指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斗毆,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聚眾斗毆情節惡劣的有:多次聚眾斗毆的;聚眾斗毆次數少,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斗毆的;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聚眾斗毆是必須要有組織者、策劃者,也就是我們平時所說的召集人,并且斗毆的成員必須還有一定的固定性。 “結伙斗毆”不存在組織者、策劃者,只要幾個人湊合在一起,就可以形成“結伙”這一情節,所以“聚眾斗毆”比“結伙斗毆”的社會危害程度還要嚴重,處罰也要更重。
處罰處理
1.法條
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斗毆的;(二)追逐、攔截他人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2.解釋
此違法行為不要求造成后果,只要存在尋釁滋事的行為即符合立案標準。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處500 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處1000 元以下罰款:
(1)結伙斗毆的;(2)追逐、攔截他人的;(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4)其他尋釁滋事行為。為了免受正在進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違法侵害行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但對事先挑撥、故意挑逗他人對自己進行侵害,然后以制止違法侵害為名對他人加以侵害的行為,以及互相斗毆的行為,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對于結伙斗毆和尋釁滋事的處罰我們國家是很嚴厲的,只要是結伙斗毆有了尋釁滋事的現象之后接著就是可以進行立案調查的,所以說我們如果遇到了這樣的情況一定不能激動,要靜下心來來解決,更不可以激化矛盾,這樣不僅僅是害了他人更是害了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