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裁員賠償有代通知金的依據是什么?
如果是用工單位倒閉,用工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用工單位只需將勞務派遣工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由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新到新的用工單位上班。
1、第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行政許可有效期未延續或者《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被撤銷、吊銷的,已經與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訂立的勞動
合同應當履行至期限屆滿。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2、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用工單位有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
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的。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后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3、第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屆滿前,用工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派遣期限屆滿的,應當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時方可退回。
二、勞動
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1、第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被派遣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通知解除勞動
合同的情況及時告知用工單位。
2、第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因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維持或者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被派遣勞動者因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降低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解除勞動
合同。但被派遣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的除外。
3、第十六條 勞務派遣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勞動
合同終止。用工單位應當與勞務派遣單位協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勞動者。第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因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或者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應當依法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由此可見,勞務派遣裁員賠償有代通知金的這種說法完全就是不對的,是屬于勞務關系的話其實被用人單位裁退的時候根本就不存在支付任何經濟賠償的這種說法的。本身被裁退的這部分人員和用人單位之間就不是屬于長久的勞動關系,雙方在法律上稱為勞務關系,而處理勞務關系的很多問題和勞動關系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