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是過錯方結扎可以有
撫養權嗎?
女方的過錯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到
撫養權的判決,但是法官會根據女方結扎的實際情況來判斷對孩子有利的判決。
根據我國的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子女撫養的司法解釋,出現以下情形的,未成年子女的
撫養權往往會判歸女方: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4、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或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6、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外孫子女的;
7、十周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母親生活的。
具體舉個例子來說,假如
離婚時子女已經年滿四歲,女方經濟狀況又較差,那么女方要想爭取子女的
撫養權,應當從以下九個方面收集證據:
1、
醫療機構出具的,女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診斷證明;
2、子女長時間隨其生活,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傾心關注的證明;
3、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明(如戶籍上的子女情況);
4、
醫療機構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證明;
5、對方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證明;
6、子女隨外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照顧外孫子女的證明;
7、女方有相應的工作能力及經濟收入的證明。
變更孩子
撫養權的幾個情況
我國婚姻法有規定,夫妻
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
撫養權的要求。
夫妻
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
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
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以上就是我們對“女方是過錯方結扎可以有
撫養權嗎”的相關解答。綜上所述,法官并不會單純的因為女性的過錯就直接判定有男方來撫養孩子,因為女性因結扎失去了生育的機會就必然需要有其孩子在其年老之后得到照顧,具體的判決需要結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作出,建議委托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