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給付
對于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為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為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
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
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采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份當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歲為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十八周歲為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如果上述理由發生以后,不撫養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費用,由撫養一方承擔,顯然不太公平。當然,無論生活費、教育費都應從實際出發,對于涉及數目較大的,必須由雙方協商確定,否則將由決定的一方個人承擔。現在較為突出的是擇校費。如農村孩子送到貴族學校學習。一次性要交五萬、十萬元,都應由雙方協商費用如何承擔。
關于就是子女撫養費的標準以及撫養費的支付方式。雖然對于孩子的撫養費法律上有了相關規定,但現實生活中,離異雙方經常會為
離婚之后孩子的撫養費是多少而爭論不休。總而言之,為了孩子的成長,
離婚夫妻都應該按時給子女支付撫養費,不要再給孩子帶來更多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