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扣代通知金的情況的依據是什么?
1、需要看是否給企業造成了損失2、如果員工沒有通知企業立即走了,且沒有給企業造成損失,企業是不能扣員工工資的3、如果員工沒有通知企業立即走了,且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應該賠償企業損失,如果工資額不能相抵,應該向勞動部門仲裁或者提
起訴訟,追加賠償。4、但如果員工提前一個月通知企業,且到期后離職的,無論是否給企業造成損失都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二、 正常離職不發工資怎么辦?
1、先和公司協商。不行的話就投訴最簡單的方法是電話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最有效的是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
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
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
執行。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網站進行投訴,也可以到市長信箱什么的。3、到當地勞動局進行投訴。最好呢還是和公司協商一致,實在不行再用法律捍衛建議你直接申請
勞動仲裁。至少要在2月份發工資的時候給你結清。1、沒簽勞動
合同,書面提出離職后,除要求單位支付你工資、押金外,還可主張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補繳社保等;協商不成可以申請
勞動仲裁!2、申請
勞動仲裁很簡單:攜帶
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據,然后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3、關鍵就是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
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
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系)參見《勞動
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
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由此可見,員工離職扣代通知金的情況并不是絕對就違法的,如果員工離根本就沒有提前一個月的和公司說好,當時馬上就要離職并且已經給公司造成了損失了的話,公司其實是能夠扣除員工當月的工資不給發放的,但是有些公司是因為不想讓該職工離職,職工可能很早之前就一直在商量離職的這件事情,公司以扣工資作為威脅的這種做法已經涉嫌違法。